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行使歸入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52號原告祥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振杰 訴訟代理人 周碧雲 律師複代理人 楊凱吉 律師被告 楊志木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 律師被告 林志芳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歸入權等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行辯論程序。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楊志木為原告之董事,有原告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足查,則原告猶以董事長游振杰為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自非適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上開規定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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