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徐子芹 被告 劉冠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林秋宜法官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