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俊輝 代理人 柯秉志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歐明秀附表:編號應補正事項1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1年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應顯示未遭強制執行扣薪前之薪資數額)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2聲請人112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3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4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1年1月起,並補登至最新)。5受扶養人 吳洪友 、 邱明珠 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如薪資帳戶存摺影本),並提出吳洪友、邱明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扶養義務人親屬系統表。6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7陳報聲請人名下汽車(車號:000-0000)、機車(MQY-6627)現值及證明文件。8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解約金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