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 陳莉蓮 債務人 鍾金松 地政士即 吳秉宏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之原因事實欄中關於被繼承人吳秉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