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96年度除字第35號│├──┬───────┬────────┬──────┬─────┬──────┬────┤│編號│存款(單)種類│付款人│存單起訖日│金額│存單號碼│備考│││、帳號│││(新臺幣)│││├──┼───────┼────────┼──────┼─────┼──────┼────┤│001│可轉讓定期存單│合作金庫銀行 竹東 │92年9月25日│100,000元│0000000││││一年│分行│至││││││││9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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