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16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林光彥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2月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鄭純惠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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