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42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 律師被告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未載明係求為如何之判決,即未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補正。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柏美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8年5月25日臨時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不存在及被告間董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核其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屬因財產權之訴訟,且自經濟上觀之,上開訴訟標的及聲明之訴訟目的核屬一致,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為計算。惟上開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命原告限期繳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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