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重訴字第1079號給付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95,8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20,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