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9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9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易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上列被告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508、3509、3510、3511、3513、3514、3515、3721、3733號),於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貽馨書記官高雪琴通譯謝孟庭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一)及附表三(二)編號1至3、16至19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戊○○前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更一字第6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91年3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5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戊○○與乙○○、庚○○、癸○○(均已另行審結)與 吳振基 (已歿,為丙○○○之夫)於94年間,共同基於營利之意圖並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下簡稱經營賭博電玩)之犯意聯絡,5人等合資先向乙○○承租乙○○與不能證明知情之子○○所有位於宜蘭縣○○鄉○○路○○號1樓、53號1樓,設立「黃金城電子遊戲場」、「老虎城電子遊戲場」(二電子遊戲場以下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稱之),經宜蘭縣政府於94年2月2日核准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二間打通對外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營業,「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另向吳振基承租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2樓為會計作帳及股東開會及分發盈餘之處所,癸○○於95年4、5月間退股後,由辛○○加入投資經營賭博電玩,並與前開股東為犯意聯絡,於96年3月吳振基過世後,由其妻丙○○○繼受股份而加入經營賭博電玩,且與前開股東為犯意聯絡,並登記擔任「老虎城電子遊戲場」之負責人,「老虎城電子遊戲場」由戊○○擔任總經理,另自94年3月起僱請寅○○擔任會計工作參與經營賭博電玩,前開股東復與雇用之員工為經營賭博電玩之犯意聯絡,將店內員工區分為早班、中班、晚班,任以主任、開分員職務,自94年3月起至97年8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公眾得出入之店內擺設附表三(一)編號22所載具有射倖性之電子遊戲機具供附表二所載之賭客壬○○、甲○○(已審結)、丁○○(已審結)及 張俊德林重孝李紹源陳安迪林億豐林亞鎮林金山張建國慎先賢栗實民陳堃山謝懿璇林勝將江文華吳秋文 (以上15人所涉賭博犯行部分,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及其他加入會員之不特定人把玩賭博,由賭客先加入會員後,依投代幣式機檯(即A區機檯)或開分式機檯(即B區機檯),以現金在櫃檯兌換代幣投入機檯或以現金由開分員在機檯開分之方式把玩機檯賭博,賭客押注贏得之分數可以退代幣、或由開分員洗分,再向櫃檯換取保留卡,賭客取得保留卡詢問開分員兌換現金事宜時,開分員會指示找當班主任,不會自己兌換現金給賭客,或由賭客直接找當班主任兌換現金,當班主任則於賭客加入會員填寫基本資料後,經過一段時間觀察及瞭解會員非檢、警等司法查緝賭博電玩人員,始會給予兌換,由會員將保留卡交給當班主任,當班主任會在隱蔽之處所以隱蔽之方法將賭客賭贏之現金交給賭客,並由當班之員工將該班之機檯輸贏記載在報表,扣掉員工餐費等費用後,結算輸贏現金,由會計寅○○於翌日上午9時到店裡面收取前一日現金所得及機檯報表,會計寅○○核對現金無誤則存入丙○○○位於合作金庫銀行所開立之帳戶內,會計寅○○再返回宜蘭市○○路○段○○號2樓以扣案之手提電腦內之會計系統輸入機檯報表作帳,若當日店內賭輸錢現金不足,則由會計寅○○提領現金到店內補足。「老虎城電子遊戲場」股東於每月
10日至宜蘭市○○路○段○○號2樓開會討論有關「老虎城電子遊戲場」之經營、盈虧等,並由會計寅○○計算股東每月應得之利潤後,由會計寅○○提領現金交給股東。「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於附表一所載之期間雇用 楊方 芳、 江莉 婷(以上2人所涉賭博犯行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己○○、卯○○、丑○○(均已另行審結)等人擔任如附表一所載之主任、開分員等職務而與賭客對賭及參與經營賭博電玩。
三、扣案如附表三(二)編號4-15及附表三(三)所示之物,被告否認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非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或在賭檯之財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員工任職期間、職稱表┌─┬────┬──────┬─────┬──────┬────────┐│編│姓名│綽號、別名│查獲時職稱│任職期間│備註││號││││││├─┼────┼──────┼─────┼──────┼────────┤│01│ 楊方芳楊小彤 、「彤│早班主任│94/03/01起至│││││」││查獲時止││├─┼────┼──────┼─────┼──────┼────────┤│02│ 江莉婷小蘋江莉蘋 │中班主任│96年4月5日至│││││││查獲時止││├─┼────┼──────┼─────┼──────┼────────┤│03│己○○│「 小琳 」、「│中班開分員│97年8月15日│││││小玲」││起至查獲時止││├─┼────┼──────┼─────┼──────┼────────┤│04│卯○○│「婷婷」│中班開分員│95/09/24起至│││││││查獲時止││├─┼────┼──────┼─────┼──────┼────────┤│05│丑○○│「 小雯 」、「│中班開分員│96/03/01起至│││││雯」││查獲時止││└─┴────┴──────┴─────┴──────┴────────┘附表二:「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查獲之賭客部分┌──┬────┬──────────┬────┬─────┬─────┐│編│賭客姓名│賭博時間│次數│賭博之機檯│備註││號││││││├──┼────┼──────────┼────┼─────┼─────┤│01│張俊德│97年年初至97年8月21│每週約1│ 賓果 行星、│賭贏向江莉││││、22日間│、2次│ 司若克 等│婷兌換現金│├──┼────┼──────────┼────┼─────┼─────┤│02│林重孝│95年至97年824日止間│每週約1│彈珠台、北│賭贏向江莉│││││、2次│斗神拳等│婷兌換現金│├──┼────┼──────────┼────┼─────┼─────┤│03│李紹源│97年3月至7月間│每月約3│北斗、 吉宗 │賭贏向楊方│││││次│、超 悟空 等│芳兌換現金│├──┼────┼──────────┼────┼─────┼─────┤│04│陳安迪│95年至97年8月22日間│每週約1│賓果行星等│賭贏向告知│││││次││店員兌換現│││││││金│├──┼────┼──────────┼────┼─────┼─────┤│05│林億豐│95年間至97年2月間│每月約1│7PK等│賭贏向店內│││││次││不詳店員兌│││││││換現金│├──┼────┼──────────┼────┼─────┼─────┤│06│林亞鎮│96年年初至97年8月中│至少每月│ 超悟空 、彈│賭贏向店內││││旬間│1次(其│珠台等│不詳店員兌│││││中賭贏約││換現金│││││3、4次)│││├──┼────┼──────────┼────┼─────┼─────┤│07│林金山│95年至97年8月間│共約5、6│7PK等││││││次│││├──┼────┼──────────┼────┼─────┼─────┤│08│張建國│開幕(94年2月)至97│每週約1│彈珠台、超│賭贏向店內││││年8月間│至3次│悟空等│不詳之店員│││││││兌換現金│├──┼────┼──────────┼────┼─────┼─────┤│09│慎先賢│95年間、97年6月、8月│每月約1│彈珠台、超│賭贏向店內││││間│、2次│悟空等│不詳之店員│││││││兌換現金│├──┼────┼──────────┼────┼─────┼─────┤│10│壬○○│自不詳之日起,至97年│數次(次│動物奇觀、│賭贏向江莉││││8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數不記得│ 金明星 等│婷、楊方芳│││││)││兌換現金│├──┼────┼──────────┼────┼─────┼─────┤│11│栗實民│96年某日起,至97年8│每週約1│7PK等│賭贏向江莉││││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2次││婷兌換│├──┼────┼──────────┼────┼─────┼─────┤│12│陳堃山│97年8月25日為警查獲│每月約2│水果盤、行│賭贏向江莉││││前3年起至查獲時止│、3次│星等│婷、楊方芳│││││││兌換│├──┼────┼──────────┼────┼─────┼─────┤│13│謝懿璇│97年8月25日為警查獲│每月約3│水果盤、樸│賭贏向江莉││││前2年起至查獲時止│、4次│克牌等│婷兌換│├──┼────┼──────────┼────┼─────┼─────┤│14│林勝將│97年8月25日│1次│超悟空│幫江文華把│││││││玩│├──┼────┼──────────┼────┼─────┼─────┤│15│江文華│97年8月25日為警查獲│每月約6│行星、 拉霸 │賭贏向江莉││││前2、3年起至查獲時止│、7次│、賓果等│婷兌換│├──┼────┼──────────┼────┼─────┼─────┤│16│甲○○│自不詳之日起,至97年│約10次│彈珠、麻將│賭贏向江莉││││8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等│婷、楊方芳│││││││兌換現金│├──┼────┼──────────┼────┼─────┼─────┤│17│吳秋文│96、97年間,至97年8│約每日│金明星等│賭贏向江莉││││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婷、楊方芳│││││││兌換│├──┼────┼──────────┼────┼─────┼─────┤│18│丁○○│95年間至97年8月中旬│每週約1│彈珠台等│賭贏向江莉│││││次││婷兌換││││││││└──┴────┴──────────┴────┴─────┴─────┘附表三:搜索扣案物品
(一)在宜蘭縣○○鄉○○路51、53號「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查獲扣案物┌─┬───────────┬───┬─────────────────┐│編│品名│數量│備註││號││││├─┼───────────┼───┼─────────────────┤│01│「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員│1本││││工名冊│││├─┼───────────┼───┼─────────────────┤│02│「老虎城電子遊戲場」主│1本││││管交接日誌│││├─┼───────────┼───┼─────────────────┤│03│「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日│1本││││報表│││├─┼───────────┼───┼─────────────────┤│04│「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會│1本││││議紀錄本│││├─┼───────────┼───┼─────────────────┤│05│「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排│1本│內含:員工排休紀錄表、通訊錄、履歷│││休表││表等。│├─┼───────────┼───┼─────────────────┤│06│「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會│1本││││員資料表│││├─┼───────────┼───┼─────────────────┤│07│「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業│2張││││績表(7、8月份)│││├─┼───────────┼───┼─────────────────┤│08│「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客│77張││││戶進出表│││├─┼───────────┼───┼─────────────────┤│09│96年度扣繳憑單7張││內含:│││││1. 江國盈黃依婷黃依茹 之扣繳憑單│││││。│││││2. 張若蘭陳怡玲陳雅竹 之扣繳憑單│││││。│├─┼───────────┼───┼─────────────────┤│10│「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客│8張││││戶寄放代幣單│││├─┼───────────┼───┼─────────────────┤│11│「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會│1本││││議紀錄│││├─┼───────────┼───┼─────────────────┤│12│「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業│1本││││績表(7、8月份)│││├─┼───────────┼───┼─────────────────┤│13│「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會│1本││││員名冊(現場用)│││├─┼───────────┼───┼─────────────────┤│14│「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入│1本││││會單(空白表)│││├─┼───────────┼───┼─────────────────┤│15│「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兌│76張││││幣單│││├─┼───────────┼───┼─────────────────┤│16│「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會│4張││││員卡│││├─┼───────────┼───┼─────────────────┤│17│「老虎城電子遊戲場」保│312張││││留卡│││├─┼───────────┼───┼─────────────────┤│18│「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會│3冊││││員資料表│││├─┼───────────┼───┼─────────────────┤│19│「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入│1冊││││會單│││├─┼───────────┼───┼─────────────────┤│20│「老虎城電子遊戲場」現│345,││││金新臺幣345,079元│079元││├─┼───────────┼───┼─────────────────┤│21│「老虎城電子遊戲場」電│1部││││腦主機│││├─┼───────────┼───┼─────────────────┤│22│「老虎場電子遊戲場」賭│139片│1.編號1至14:北斗神拳機檯14片;│││博性電玩IC板1批││2.編號15:鬼武者機檯1片;│││││3.編號16至18:吉宗機檯3片;│││││4.編號19至20:番長機檯2片;│││││5.編號21至23:金恐龍機檯3片;│││││6.編號24至27:動物奇觀機檯4片;│││││7.編號28至41:金明星機檯14片;│││││8.編號42至45:愛麗絲機檯4片;│││││9.編號46至51:超悟空機檯6片;│││││10.編號52至55:野蠻遊戲機檯4片;│││││11.編號56:鬼武者機檯1片;│││││12.編號57至58:新豹中豹機檯2片;│││││13.編號59至60:捷豹機檯2片;│││││14.編號61至69:彈珠大王機檯9片;│││││15.編號70至71:鬥地主機檯2片;│││││16.編號72至87:滿天星機檯16片;│││││17.編號88至93:超八機檯6片;│││││18.編號94至98:超九機檯5片;│││││19.編號99至103:行星5PK機檯5片;│││││20.編號104至108:滿天星機檯5片;│││││21.編號109至117:行星機檯9片;│││││22.編號118至126:行星機檯9片;│││││23.編號127至133:馬場大馬機檯7片;│││││24.編號134至137:滿天星機檯4片;│││││25.編號138至139:BINGO賓果機檯2片│││││。│└─┴───────────┴───┴─────────────────┘
(二)在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2樓(「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會計寅○○作帳處所)查獲扣案物┌─┬───────────┬───┬─────────────────┐│編│品名│數量│備註││號││││├─┼───────────┼───┼─────────────────┤│01│「老虎城電子遊戲場」股│2張││││東盈餘分配表│││├─┼───────────┼───┼─────────────────┤│02│96年、97年總管理費│1張││├─┼───────────┼───┼─────────────────┤│03│「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各│1冊│共90張│││電玩機檯日報表│││├─┼───────────┼───┼─────────────────┤│04│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1張│97年2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付房租432,000元給乙○○。│├─┼───────────┼───┼─────────────────┤│05│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1張│97年3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付房租432,000元給乙○○。│├─┼───────────┼───┼─────────────────┤│06│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1張│97年4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付房租432,000元給乙○○。│├─┼───────────┼───┼─────────────────┤│07│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1張│97年5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付房租432,000元給乙○○。│├─┼───────────┼───┼─────────────────┤│08│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1張│97年6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付房租432,000元給乙○○。│├─┼───────────┼───┼─────────────────┤│09│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1張│97年7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付房租432,000元給乙○○。│├─┼───────────┼───┼─────────────────┤│10│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1張│97年8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付房租432,000元給乙○○。│├─┼───────────┼───┼─────────────────┤│11│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1張│97年9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付房租432,000元給乙○○。│├─┼───────────┼───┼─────────────────┤│12│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1張│97年10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付房租432,000元給乙○○。│├─┼───────────┼───┼─────────────────┤│13│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1張│97年11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付房租432,000元給乙○○。│├─┼───────────┼───┼─────────────────┤│14│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1張│97年12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付房租432,000元給乙○○。│├─┼───────────┼───┼─────────────────┤│15│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存根│1張│98年1月5日,「老虎城電子遊戲場」支│││││付房租432,000元給乙○○。│├─┼───────────┼───┼─────────────────┤│16│「老虎城電子遊戲場」各│1份││││電玩機檯開贈表│││├─┼───────────┼───┼─────────────────┤│17│「老虎城電子遊戲場」轉│11份│內載:銀行存款、外場業績、內場業績│││帳傳票││、伙食費、外場OVER、現場營業收入、│││││水電費、雜支。│├─┼───────────┼───┼─────────────────┤│18│華碩筆記型電腦│1台│供寅○○輸入、作帳所用。│├─┼───────────┼───┼─────────────────┤│19│收據及外送補幣開箱禮品│1份│共862張│││兌換單│││└─┴───────────┴───┴─────────────────┘
(三)在宜蘭縣宜蘭市○○路○○號○弄○○號1樓(丙○○○住處)查獲扣案物┌─┬───────────┬───┬─────────────────┐│編│品名│數量│備註││號││││├─┼───────────┼───┼─────────────────┤│02│永豐銀行存摺│1本││├─┼───────────┼───┼─────────────────┤│03│薪資表空袋│5個││├─┼───────────┼───┼─────────────────┤│04│NOKIA廠牌行動電話(門│1支││││號:0000000000號)│││├─┼───────────┼───┼─────────────────┤│05│SONYERICSSON廠牌行動│1支││││電話(門號: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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