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簡聲字第2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宏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樓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因宏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對宏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