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嘉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583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嘉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嘉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廖嘉仁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01月18日│106年12月24日│106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400號│第560號│第56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64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268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2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7月06日│107年07月18日│107年07月1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64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268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2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7月30日│107年08月20日│107年08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479號│14719號│14719號││├───────────┴───────────┴───────────┤││編號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919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0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21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6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1月0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6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1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5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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