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65號聲請人 曹世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曹雪釵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曹雪釵(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街○○號)於民國57年8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曹雪釵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曹世傑為失蹤人曹雪釵之兄,曹雪釵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47年8月5日遷出戶籍後即失蹤,生死不明迄今,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親屬系統表、曹雪釵戶籍謄本及相關戶籍資料、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函、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函等件為證,核與證人 曹世龍 證述情節相符(參106年8月1日調查筆錄),且查無曹雪釵之出境、殯葬資料。前經本院於106年8月7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曹雪釵陳報其生存,或知曹雪釵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人曹雪釵於失蹤屆滿10年之57年8月5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曹雪釵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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