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

原告 江如意

被告 杜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陳凱翔

法官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吳宛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