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

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廖家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廖家進住臺南市安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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