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11號

上訴人

即附帶

被上訴人A○1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陳禹翔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A○2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 律師

王博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石有爲

法官林晏如

法官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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