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11號
上訴人
即附帶
被上訴人A○1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陳禹翔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A○2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 律師
王博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石有爲
法官林晏如
法官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