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9號
聲請人 江和峻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宏昇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足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