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3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政森
指定辯護人 楊愛基 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孫惠琳
法官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舒方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