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8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蔡翰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愛客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豪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