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5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皇普河畔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江莊文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6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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