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0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翁正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田秋玉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可稽,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顯難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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