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7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僑俱樂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慶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孫慶重」(子或孫名: 孫偉志 ,孫偉志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