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87號上訴人小芙子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 律師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謝家宜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