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20號聲請人己○○○聲請人寅○○聲請人戊○○聲請人丁○○聲請人丑○○聲請人乙○○聲請人辛○○聲請人庚○○聲請人壬○○聲請人癸○○
7號聲請人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丑○○聲請人卯○○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辰○○
辛○○聲請人未○○聲請人午○○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庚○○
巳○○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子○○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權拋棄書:須由全體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蓋用印鑑章。
(二)法定代理人甲○○、辰○○、巳○○之印鑑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