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 簡子瑜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3,4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二、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須說明)。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四、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相關佐證資料(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五、提出租屋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水電瓦斯費、稅賦、勞健保、手機電話費、網路費、有線電視費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聲請人配偶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八、說明受扶養人簡○○、簡○○實際上確有受扶養之必要,並提出受扶養人簡○○、簡○○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等。並陳報受撫養人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多少?又各撫養義務人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說明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方案,並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預納郵務送達費3,4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7)×10×43=344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