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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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68號原告 誼誠興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禮安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被告兼 林烏肉 之繼承人
林恩慶 被告兼林烏肉之繼承人
林恩瑞 被告(即 林文拯 及 林加冬 之繼承人)
林李常娥 林正塗 林兠 林美蘭 林清全 林火盛 被告(即林加冬之繼承人)
林永漸 林河 泒林河車林河鎮 林清山 林耿修 陳林忑林邱香林 松伯 林松告 林美鳳 林美嬌 林昆霖 林勝義 林巧雲 林哲弘 楊林實 黃林未 王林訓 被告(即 林在錠 之繼承人)
林金英 被告(即林在錠之繼承人)
林雅萍 被告(即林在錠之繼承人)
林智民 被告 柯欽沛
柯梅 柯銘員 柯明如 柯文弘 柯景露 蔡仕桓 蔡孟軒 蔡鴻瑜 蔡宇庭 蔡承晏 蔡鴻淵 蔡采茜 蔡鴻春 周 林有金 林雲藝 被告(即林烏肉之繼承人)
林恩賜 王林菊 林秀端 李林秀絨 林秀琴 林美雲 林冠伶 林美玉 王林桃 黃意晴 黃意媗 林樺葰 黃惠鈴 陳俊良 陳燕虹 陳燕秋 張宏偉 張榕眞 林月秀 陳林双 林秀花 林東輝 林清隆 陳李閃王 李金珠 李閔傑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 楊淑紫
劉李敏 陳李春洪 李專 顏志峰 顏麗姿 顏麗芬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麗香
劉添徐 劉美能 劉依鈴 承受訴訟人(即 林根之 繼承人 陳林魚 之繼承人)
陳鴻謨 陳致岐 受告知訴訟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開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0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欄中「李美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美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