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林奕萍 被告 翁林凱新
彭奕維 楊智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虹翔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