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許可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426號聲請人 林茂松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 呂炳煌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呂炳煌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無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67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呂炳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2年10月2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4年度 司家 催字第125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呂炳煌之遺產並無現金,所遺之不動產共有17筆,其中新北市淡水區水梘頭社厝坑27、25-19、25-7、10-1、16-3、17-1、17-3及新北市淡水區水梘頭山子邊87-1等土地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在案,嗣後於105年6月30日塗銷查封登記,又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205-38地號之土地及其上建物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然該案之強制執行聲請業經裁定駁回確定,於105年2月22日塗銷查封登記。現因被繼承人滯欠房屋稅、地價稅已累積達新臺幣(以下同)4萬多元以上,並尚有遺產稅、土地增值稅款等,被繼承人上開板橋區之房地,係與第三人 呂換文 共有,因未整修形同廢墟,今呂換文願買受該房地,故為清償債務之必要,爰聲請許可變賣被繼承人所有之新北市板橋區港子嘴205-38地號之土地及其上建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地價稅繳款書、債權憑證、房屋現況照片、林政賢建築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本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125號裁定及登報公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繼字第1675號等卷宗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附表:被繼承人呂炳煌所有之不動產
一、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街○巷○號建號○○○區○○○段2078建號面積:總面積1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二、土地○○○區○○○段○○○○○○○號面積: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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