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期日另定。
理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潘進柳法官林雯娟法官劉佩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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