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3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1行應更正「甲○○有酒癮、邊緣性智商(接近輕度智能不足之程度)及戀物癖之情形,對於外界事務之判斷能力,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為精神耗弱之人。」外,其餘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又被告有酒癮、邊緣性智商(接近輕度智能不足之程度)及戀物癖之情形,行為時之精神狀態,為精神粍弱,有卷存屏安醫院95年2月8日屏安刑鑑字第941210號鑑定報告1紙可證,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卷存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可證,犯罪之動機、手段、所造成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第42條第2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