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原告 賴宇俊 訴訟代理人 范惇 律師被告 賴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 伍佰 肆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1條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曾聲請與被告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經原告聲請適用訴訟程序,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又原告起訴係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房地准予變價分割,並將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以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房地原告應有部分之客觀價值為準。而依原告所陳報之宇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所載,附表一所示之房地市價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03萬8,125元、附表二所示之房地市價合計為1,371萬6,497元,有該鑑定報告書及鑑定價格分析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故按原告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房地應有部分比例各為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7萬7,311元【計算式:1,503萬8,125元×1/2+1,371萬6,497元×1/2=1,437萬7,3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54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欠13萬5,544元【計算式:13萬8,544元-3,000元=13萬5,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一:
┌──┬────────────────────────────────────────────┐│編號│土地部分│├──┼─────────────────────┬──┬────┬──────────────┤││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1├───┬────┬────────┬───┤├────┤│││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臺北市○○○區○○○段二小段│651│建│465│賴宇俊:20000分之233│││││││││賴宇慶:20000分之233││├───┼────┼────────┼───┼──┼────┼──────────────┤││臺北市○○○區○○○段二小段│658│建│100│賴宇俊:32分之3│││││││││賴宇慶:32分之3│├──┼───┴────┴────────┴───┴──┴────┴──────────────┤││建物部分││2├───┬─────┬────────┬───┬──────┬───────┬──────┤││建號│建物坐落地│建物門牌│層次│建物面積│權利範圍│附屬建物││││號││├──────┤│(面積:平方│││││││平方公尺││公尺)││├───┼─────┼────────┼───┼──────┼───────┼──────┤││492│臺北市信義│臺北市信義區富陽│2層│83.65│賴宇俊:2分之1│陽台│○○○區○○段○○街○○號2樓│││賴宇慶:2分之1│(13.40)││││小段651、6│││││││││58地號│││││││││││││││└──┴───┴─────┴────────┴───┴──────┴───────┴──────┘附表二:
┌──┬────────────────────────────────────────────┐│編號│土地部分│├──┼─────────────────────┬──┬────┬──────────────┤││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1├───┬────┬────────┬───┤├────┤│││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臺北市○○○區○○○段二小段│651│建│465│賴宇俊:20000分之208│││││││││賴宇慶:20000分之208││├───┼────┼────────┼───┼──┼────┼──────────────┤││臺北市○○○區○○○段二小段│659│建│99│賴宇俊:12分之1│││││││││賴宇慶:12分之1│├──┼───┴────┴────────┴───┴──┴────┴──────────────┤││建物部分││2├───┬─────┬────────┬───┬──────┬───────┬──────┤││建號│建物坐落地│建物門牌│層次│建物面積│權利範圍│附屬建物││││號││├──────┤│(面積:平方│││││││平方公尺││公尺)││├───┼─────┼────────┼───┼──────┼───────┼──────┤││479│臺北市信義│臺北市信義區富陽│3層│91.94│賴宇俊:2分之1│陽台│○○○區○○段○○街○○號3樓│││賴宇慶:2分之1│(13.26)││││小段651、6│││││││││59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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