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債權人 蔡明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朱志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協議書僅載明「...如經審判結案而獲判緩刑本人願以一審判決做依据月付新台幣參仟元整付清至一年八个止併付压驚紅包金額新台幣六仟六佰元整」,惟債權人所提出之一審判決並未判決債務人緩刑,僅上訴審判決緩刑,且依該協議書形式上尚無從得知債務人每月所應給付之新臺幣(下同)3,000元及紅包6,600應自何時開始給付。準此,債權人未提出系爭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已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借款,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