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6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6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被   告  陳敬英 (即 陳經武 之限定繼承人)
       陳威丞 (即陳經武之限定繼承人)
       陳威綸 (即陳經武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經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拾肆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經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陳
祖培,原告於民國105年8月11日具狀向本院陳報法定代理人
已變更為郭明鑑,並聲明承受訴訟,經查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經武於103年1月14日與原告簽立
信用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借款利率按年息百分之5.24計息,借款期間依借據第2條規
定,自核准次日起算為期5年。約定還款方式依借據第4條規
定,並以每月17日為還款日。被告若未依約按期還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詎料被繼承人陳經武未依約
還本付息,現計尚欠149,722元及自105年10月17日起之利息
未為清償。嗣被繼承人陳經武已於105年9月23日死亡,被告
陳威丞依法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故被告等限定繼承被繼承人
之遺產。是被告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經武遺產範圍內負連
帶清償之責,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為此,爰依消費借貸
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經武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49,722元及自105年10
月1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34計算之利息,暨自
106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消費貸款契約書、帳務
資料暨利率變動、本院106年1月13日新北院霞科春字第0079
54號函、繼承系統表暨被繼承人、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被告等僅辯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經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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