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0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047號原 告 陳燦隆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複代理人 魏凡玲 被 告 陳燦祥 姜秋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