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30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森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722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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