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51號
原告 黃俊郁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韋德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4,9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