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號聲明人 陳彥宇 法定代理人 陳至修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