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聲明人 余森榮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第三審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本院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余森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一鑫
法官吳三龍法官李錦樑法官宋明中法官張春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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