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龍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龍濱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13時許,在南投縣(下不引縣)南投市○○○路○○○號2樓進行油漆工作時,見同排建築之南投市○○○路○○○號2樓(即被害人 蕭律宏 住宅)落地窗未上鎖,竟起貪念,於同日13時20分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逾越圍牆後,由南投市○○○路○○○號2樓落地窗侵入該住宅內,著手搜尋財物。後被告見該處並無值錢物品,欲離去之際,為被害人鄰居 林世鴻 發覺而報警,嗣警到場處理,在南投市○○○路○○○號建築後方2樓防火巷陽台當場逮捕被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廖龍濱已於本案繫屬(102年2月1日繫屬,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月31日投檢 原謙 10
2偵149字第2111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後之
102年2月7日,因墜落造成左胸部及左骨盆部骨折及出血死亡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2月7日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紙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4頁), 爰依 上揭規定,由本院合議庭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