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27號原告 高淑惠 被告永順發房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鶴 訴訟代理人 黃璿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9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起訴狀繕本未經合法送達被告,致生有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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