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401號聲請人 李秉軒 即 李宗憲 相對人 鄒宏昇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340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8年3月15日│3,500元│98年5月20日│98年5月20日│CH580978││├──┼───────────┼─────────┼───────────┼───────────┼────────┼──┤│002│98年3月15日│3,500元│98年6月20日│98年6月20日│CH580979││├──┼───────────┼─────────┼───────────┼───────────┼────────┼──┤│003│98年3月15日│3,500元│98年7月20日│98年7月20日│CH580980││├──┼───────────┼─────────┼───────────┼───────────┼────────┼──┤│004│98年3月15日│3,500元│98年8月20日│98年8月20日│CH580981││├──┼───────────┼─────────┼───────────┼───────────┼────────┼──┤│005│98年3月15日│3,500元│98年9月20日│98年9月20日│CH580982││├──┼───────────┼─────────┼───────────┼───────────┼────────┼──┤│006│98年3月15日│3,500元│98年10月20日│98年10月20日│CH580983││├──┼───────────┼─────────┼───────────┼───────────┼────────┼──┤│007│98年3月15日│3,500元│98年11月20日│98年11月20日│CH580984││├──┼───────────┼─────────┼───────────┼───────────┼────────┼──┤│008│98年3月15日│3,500元│98年12月20日│98年12月20日│CH580985││├──┼───────────┼─────────┼───────────┼───────────┼────────┼──┤│009│98年3月15日│3,500元│99年1月20日│99年1月20日│CH580986││├──┼───────────┼─────────┼───────────┼───────────┼────────┼──┤│010│98年3月15日│3,500元│99年2月20日│99年2月20日│CH580987││├──┼───────────┼─────────┼───────────┼───────────┼────────┼──┤│011│98年3月15日│3,500元│99年3月20日│99年3月20日│CH580988││├──┼───────────┼─────────┼───────────┼───────────┼────────┼──┤│012│98年3月15日│3,500元│99年4月20日│99年4月20日│CH580989││├──┼───────────┼─────────┼───────────┼───────────┼────────┼──┤│013│98年3月15日│3,500元│99年5月20日│99年5月20日│CH580990││├──┼───────────┼─────────┼───────────┼───────────┼────────┼──┤│014│98年3月15日│3,500元│99年6月20日│99年6月20日│CH580991││├──┼───────────┼─────────┼───────────┼───────────┼────────┼──┤│015│98年3月15日│3,500元│99年7月20日│99年7月20日│CH580992││├──┼───────────┼─────────┼───────────┼───────────┼────────┼──┤│016│98年3月15日│3,500元│99年8月20日│99年8月20日│CH580993││├──┼───────────┼─────────┼───────────┼───────────┼────────┼──┤│017│98年3月15日│3,500元│99年9月20日│99年9月20日│CH580994││├──┼───────────┼─────────┼───────────┼───────────┼────────┼──┤│018│98年3月15日│3,500元│99年10月20日│99年10月20日│CH580995││├──┼───────────┼─────────┼───────────┼───────────┼────────┼──┤│019│98年3月15日│3,500元│99年11月20日│99年11月20日│CH580996││├──┼───────────┼─────────┼───────────┼───────────┼────────┼──┤│020│98年3月15日│3,500元│99年12月20日│99年12月20日│CH580997││├──┼───────────┼─────────┼───────────┼───────────┼────────┼──┤│021│98年3月15日│3,000元│100年1月20日│100年1月20日│CH580998││└──┴───────────┴─────────┴───────────┴───────────┴────────┴──┘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