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20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宗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貳拾捌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