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崑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黃大間 請求返還承攬報酬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90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