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492號債權人 張珮芬 即蓋亞創藝坊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冠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黃冠霖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