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7號聲請人 蕭揚炘 利害關係人 蕭滄海 即受監護人
蕭黃彩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蕭滄海、蕭黃彩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全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蕭滄海、蕭黃彩鳳之子,受監護宣告人蕭滄海及蕭黃彩鳳,前分別經貴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65、166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在案。受監護宣告人蕭滄海、蕭黃彩鳳現於北斗卓醫院護理之家接受專業之照顧,每月費用各約為新台幣2萬8、9千元,聲請人實無力支付。聲請人為支應受監護人之醫療照護費用,亟需處分其不動產,為此爰請求准予聲請人處分蕭滄海名下彰化縣○○鄉里○段○○○○○○○○○○○○○○○○○○○號土地,及處分蕭黃彩鳳名下彰化縣○○鄉里○段○○○○號建物,供其日常生活及醫療開銷使用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蕭滄海、蕭黃彩鳳之子,蕭滄海、蕭黃彩鳳業經本院以101年度監宣字第165、166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受監護人財產清冊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1年度監宣字第165、166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又受監護人既因心神喪失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此類身心障礙患者通常須長時間治療及專人照護,故日常生活須陸續支出相關之醫療、看護費用而增加生活開銷應可理解。本院審酌受監護人每月生活、看護支出金額龐大,為符受監護人之利益,有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受監護人並無不利之情形,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彭月美附表:
土地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彰化縣○○鄉里○段○○○○○號199.0000000分之800
2、彰化縣○○鄉里○段○○○○○號86.0000000分之800
3、彰化縣○○鄉里○段○○號173.2416分之1
4、彰化縣○○鄉里○段○○號11.3316分之1
5、彰化縣○○鄉里○段○○○○○號101.80全部建物建號及門牌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彰化縣○○鄉里○段○○○○號157.85全部彰化縣○○鄉○○村○鄰○○路○○○巷○○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