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342號債權人 葉欣爾 法定代理人 潘屏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翁輝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是否為翁輝傑?(因當事人欄與原因事實欄不
符)若是,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確認翁「輝」傑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㈡補債權人葉欣爾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並補聲請狀末之簽章,若僅潘屏秀一人,請釋明其理由,並補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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