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5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254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余柏彰
被   告 稑蓁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妃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2540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日起至鈞院板院輔九九司執壽
字第六六0九四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陸萬零貳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及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執行費用新臺
幣肆佰捌拾叁元範圍內,按月將 黃焜淵 (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每月支領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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