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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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339號
原   告 鴻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雪
訴訟代理人  李慶雷
被   告  堤雅墨 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海
訴訟代理人  黃采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
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陳述要旨:兩造前簽訂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下稱系爭
契約),由原告提供被告駐衛保全服務,服務期間自民國
(下同)99年10月1日起至100年9月30日止,每月服務費
用為新臺幣(下同)132,000元,惟至100年6月30日系爭
契約因被告遲延給付管理服務費用及原告對派駐被告社區
之總幹事 張詠勳 無法為指揮監督,為免受牽連,原告主動
放棄管理利潤,並經被告同意提前於100年6月30日終止系
爭契約,並交接予後憲保全公司,然被告迄未依約給付原
告100年5、6月之服務費264,000元,經原告發函催告,被
告仍未給付,爰依契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揭管理服務
費。
貳、被告之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要旨:被告對於尚未給付100年5、6月份服務費並不
爭執。但原告於100年6月23日來函請求與被告提前3個月
終止契約,經被告同意終止契約後,於100年7月間與原告
自99年9月13日起至100年7月2日派駐於被告社區之總幹事
張詠勳辦理交接時,始發現張詠勳有侵占社區管理費及社
區資產(如數位相機)、背信、偽造文書,以及未依法進
行後圍牆新建工程,致被告社區之建築物列為違建等情事
,且社區事務及財務亦未清楚移交,故原告之所以提前3
個月終止契約,顯然係發現張詠勳之上開侵害被告社區情
事,而欲推卸及規避僱用人連帶責任。惟被告於本件訴訟
中,不以得對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債權主張抵銷抗辯,就
原告與 張永勳 應對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保留嗣日後
另行訴訟求償。
參、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且
有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存證信函等附卷可稽,自堪信為
真正。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
264,000元及自100年11月8日(即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肆、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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