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莊真嘉
一、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本件係以鄰地通行權為訴訟標的,在主張有通行權之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5規定,查報因其就坐落高雄市路○區○○段437、435地號土地有通行權,致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438地號土地所增價額,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無法依前引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