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638號
原   告  黃美桓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
上列原告黃美桓因與被告 李正道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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