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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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佳隆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938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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