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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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佳隆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938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